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冀社科联发〔2017〕10号 (2017年3月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民生调研课题)日常管理,推出更多精品成果,不断提升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使其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生调研课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准确把握河北民生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推出精品成果,为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民生调研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河北实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准确把握我省民生现状,着力查找制约我省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科学标准,切实做到言之有物。坚持注重实地考察,搜集使用第一手资料,注重运用现实数据、实例和案例说话,剖析问题,查找原因,富有针对性。

(三)解决问题的原则。突出对策研究,坚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把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放在首要位置,研究探索提出我省解决民生问题、改善民生现状、加强民生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实现途径。

第四条 为增强民生调研课题研究的科学性,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参加调研选题评估,确定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建议名单;参与课题调度指导活动;参与重点课题策划、研究;参与调研成果结项等工作。

第五条 民生调研课题由大型民生调研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调研活动办公室)负责课题立项评审、日常督导、重大成果转化、成果评审结项的组织工作,协调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该办公室设在省社科院科普工作处。

第六条 民生调研课题原则上每年立项一次。年初发布《××××年度大型民生调研活动调研课题指南》,发动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申请者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统一报送调研活动办公室。

第七条 民生调研课题立项实行委托和评审制。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完成委托论证和立项初审工作。调研活动办公室对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予以正式立项。调研活动办公室向科研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八条 民生调研课题最终成果在上报或发表时,须标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字样。凡未按要求注明的最终成果,不得结项。

第九条 民生调研课题的结项工作由调研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结项时间一般为本年度11月和下年度6月两次。民生调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结项管理要求,认真填写结项材料,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报调研活动办公室。其最终成果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学科专家进行评审鉴定。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准予结项、不予结项。

第十条 民生调研课题结项获得奖励资助,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设区市)主要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的;

2.主要观点与对策被省直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设区市)采纳(工作会议或有关文件采用),或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

3.有确切信息证明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4.被《河北信息》、《调研呈阅》、《人民建议》采用上报的。

(二)最终成果为论文的,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人民政协报、科技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求是》、《半月谈》、《望》等国家级大报大刊上公开发表(2000字以上);河北日报理论版发表(3000字以上);省内外社科类期刊发表(4000字以上)。均需注明为“××××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字样。

(三)最终成果为专著的,须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或说明为××××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成果。

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调研活动办公室负责验收结项,并根据成果评审鉴定的等级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凡未通过结项评审鉴定的最终成果,不予拨付资助经费。在规定延期时间内仍未完成者,予以撤项。由调研活动办公室下达撤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民生调研课题管理须遵循《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23日起正式实施。其解释权属调研活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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