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引导河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面向省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为省级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组织及申报

第五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要以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基础理论研究要突出科学价值,体现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突出应用价值,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确认课题。

重大课题由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立项。

年度课题通过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各所属团体会员及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组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确认课题由完成人提出申请,经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核立项。

第七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立项每年一次。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或电子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等。专著完成时限为3年,论文、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为1年。

第八条 课题申报以《××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指南》为准。《课题指南》发布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范围,经专家论证,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驻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省发展研究课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能力和相应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时间保证;

3.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它课题的申请;

4.申报青年课题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以相同内容申请省发展研究课题;

6.承担省发展研究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驻会主席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会工作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微机抽取产生。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分三步进行,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驻会主席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研究时间从下达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发展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课题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时限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3.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不能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将给予警告或撤销课题的处理。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发展研究课题。

第四章  成果结项和转化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可随时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由专家评审进行鉴定。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予结项。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二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如有特殊情况,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可即时调整。

第二十条 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决策参考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不注明者,不予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专著:公开出版。

2.论文:公开发表。

3.研究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经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设区市)主要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②主要观点与对策被省直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设区市)采纳并形成文件;③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4.丛书和系列论文,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部或一篇为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结项审批书》;

2.《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

5.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6.《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二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提交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的文本材料一式两份需按统一格式装订: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左侧装订,顺序为①封面(加厚,注明“××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成员、课题编号、成果形式和填报时间);②目录;③内文,按第二十二条1—6顺序编印。如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还需提供2本原件;论文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全文复印附后。不按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由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发给《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结项证书》,并注明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省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发展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编印《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五章  课题资助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拨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情况,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报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驻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后,按照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或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对其中的优秀成果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立项的省发展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是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包括科技示范基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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