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冀社科发〔2019〕6号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第一条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是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全省社科研究力量所形成的重要科研阵地,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动河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新工作形式,是河北科学发展“新智库”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研究基地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研究基地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立研究基地须由省内社会科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党政机关研究部门根据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提出承建申请,经河北省社科联考察、调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批命名。

第三条 研究基地须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其研究水平在省内同学科或研究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要有较丰厚的学术成果积累;要具备合理的科研梯队结构,科研人员的组建配备以承建单位为主,可适当吸收其他单位的优秀研究人员参加。

第四条 研究基地由河北省社科联和承建单位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方法。

第五条 省社科联对研究基地的管理分为建设培育、正常运行两个阶段。建设培育阶段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考核;第二年评估,达标者再资助一年,不达标者取消基地资格;资助满三年的转入正常运行阶段管理。省社科联对正常运行阶段的研究基地,每年考核一次,优秀者给予嘉奖,合格者继续挂牌运行,不合格者予以摘牌。建设培育阶段每年淘汰或转出后空余的研究基地名额将进行择优递补。

第六条 研究基地承建单位应建立有明确分工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精干高效的协调管理机构。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承建单位相关领导同志或学术理论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制定科研计划、组织学术活动、管理经费使用、向省社科联及承建单位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研究基地须设一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向省社科联定期通报本研究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省社科联负责对研究基地的业务指导,应掌握研究基地的工作进度,对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学术活动、成果转化、课题立项等给予支持,必要时可向研究基地下达专项研究课题,并保证其享有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课题重点项目的权利和义务。承建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基地的具体管理,提供研究基地开展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施;主动完成省社科联委托或交办的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省社科联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由双方共享。

第八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科研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学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使某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科研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

(2)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使其成为全省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培养基地;

(3)在学术交流方面,依托研究基地,形成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通过举办学术会议、接待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平台;

(4)在服务社会方面,围绕河北发展战略,针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组织科研,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

(5)在科研体制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开放式研究、人员有序流动、内外协作联合、激发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经费。省社科联在建设培育阶段对考评达标者每年资助五万元活动经费,承建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前将配套资金划拨至研究基地账户;对正常运行阶段的研究基地,河北省社科联不再予以经费资助。研究基地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并定期向省社科联、承建单位汇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实行,其修改权、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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