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高校社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高校社科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采用集中申报、专家评审的方法,择优立项;鼓励支持青年研究工作者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高校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厅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结题等工作。各高校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和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高校社科项目是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高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重点项目。指以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2.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指鼓励优秀青年教师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与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相衔接,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指以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及以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4.青年基金项目。指以积极鼓励40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5.自筹经费项目。指选题由申请人根据国家和我省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6.专项任务项目。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目标,采取不定期申报的方式设立的研究项目。
7.后期资助项目。指对已完成研究任务70%以上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基础性研究、理论研究、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以-15-及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进行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高校社科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高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应用研究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项目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外专家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4.已获得支持且研究内容重复的项目不允许申报;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申请人不得作为主持人进行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项目方能立项。
3.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项目,由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项目。
2.项目应具有学术前瞻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项目,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项目。
3.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4.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且资料准备充分。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教育厅编制年度科学研究计划,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项目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及依托学校须与教育厅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即为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项目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论文、研究报告1-2年;著作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
3.项目如需增加课题组成员,须有此人标注项目来源的署名成果;且结题证书上的课题组成员以成果署名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 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4.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返回;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河北省教育厅任何类别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高校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参与者的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参与者,视严重程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或参与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1.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项目;
2.侵吞、私分、套取、贪污经费,谋取私利;
3.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
4.违反项目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限进行验收;
5.利用无关成果冲抵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
6.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负责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重点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负责人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项目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ResearchProjectofHebeiEducationDepartment”字段及项目立项编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二十一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高校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2.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项目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厅。对那些通过社科研究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其成功经验。
3.各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行。《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冀教科〔2010〕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