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内容按期完成目标,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经费是否合理规范使用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中有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必须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进行验收。
会议验收:属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技术、经济指标显著,具有一定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项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验收。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不形成产业规模的技术应用与研究类项目,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原则上采用函审形式验收。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单纯的理论研究与专题探讨的项目,可采用书面审核形式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目标任务或无法执行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调整目标任务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经批准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供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查:
1、秦皇岛市科学技术与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大纲;
3、项目任务合同书;
4、项目工作总结;
5、项目技术报告;
6、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8、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备齐验收资料,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无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
3、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部门和验收专家,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存档《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验收主持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将《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自接到材料20日内由项目主管科室进行审查,并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加盖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计划专用章。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科技局拨款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客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试制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其他验收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在《验收证书》审查通过后,整理装订全套验收材料一份,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在项目验收申请中,应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客观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同时应当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给予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材料
3、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大纲(会议验收用)
4、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大纲(函审验收用)
5、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函审表
6、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7、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