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文件
冀教科〔2024〕5号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
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的科学规范管理,对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24年6月5日
河北省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一般建在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 士点的高校,是以研究解决重大理论和河北现实问题为重点,按 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河北”的总体要求,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 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创新,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 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向 省委、省政府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为全面促进 河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方面。围绕国家、河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 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汇聚多方优势科研 资源开展协同创新,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研究 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 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 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 学层面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 识更新、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 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与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激发创新 思维,分享研究成果,增加探讨学术问题的有效途径,拓展合作 渠道,丰富基地知识体系,促进学科交叉,提升基地学术影响力。 通过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引领本研究 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全省乃至 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 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 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及其 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综合 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 智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 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 体化的运行机制,在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依托高校共建、以高校 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 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原则。重 点研究基地建设期为四年,建设期满后进入评估期,原则上每三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五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制订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重点研究 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 指导。
第六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 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配备数量充 足的科研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
4.组织、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并定期向省 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 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 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精干的行 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 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 制度。
5. 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 究生。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 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 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享受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和 奖惩措施。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 正常履职尽责的,应及时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 任应报省教育厅协商并备案。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 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 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 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点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 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要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对重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重 要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 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重 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 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 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 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 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 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由基地主任聘任,按“带(给)课题和经 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签订责、权、利明确且 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包括:研究课题名 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
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 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 编制的科研岗位,并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 地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 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一般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 续竞聘。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 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5人, 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应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 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 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 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坚持良好 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积极承担 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 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 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发表论文。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结合重大项 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有影响力的研究咨询报告。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省教育厅报送至少一份高 水平研究咨询报告,由省教育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 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标志 性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 大学 XX研究中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 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 用英文标注“Funding for Key Research Base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in Hebei Province”, 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 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 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有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博士后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参加 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 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建设期满评估时应 至少开发或有效更新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 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 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 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使用。
第六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或全 省性学术会议,研讨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全省专业研究学 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内 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信息(名称、时间、地点、 主要议题、人数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 (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会议征文通知。 除上述要求外,国内学术会议要按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国 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全部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 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文件妥善存档,并报学校 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托高校应为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 国访问学者申报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依托高 校共同投入。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项目 研究,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投入,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 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依托高校对省教育厅拨付的社科重点研究基 地建设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 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校应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进行绩 效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 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河北省人 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 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 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 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八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提供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工作所 需的生活、办公用房以及图书资料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 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提供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 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基本条件。
3.提供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4.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 (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 应注明“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 高校XX 中心主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 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 文书刊资料,并注重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专门力量, 建立健全基地常态化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建立学术成果发表 诚信承诺、研究过程可追溯的成果管理制度。基地产出学术成果 要在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数据、
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 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 定专人负责资料库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作简报制度。各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 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于每年6月、12月10日前上报省教 育厅。除简报外,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省教 育厅。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 要、学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阶段性成果摘要。
3.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4.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5.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6.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的报送情况将列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专题报告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 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份量的咨询服务,每年应通 过省教育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一份高水平研究咨询报 告。报送要求如下:
1.格式要求。三千字以内,A4 纸、标题方正公文小标宋2号 字、正文仿宋3号字打印,如内容涉密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 级。
2.报送程序。重点研究基地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先报 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转报有关部门。
3.其他方式。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依托高校科研管理 部门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 纳情况。
第十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估目的:了解和掌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 设和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加快发展,促使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建设标准,形成机构开放、人员 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产学研一体的运行机制, 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规范建设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 国际交流、社会服务“五位一体”的综合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估重点: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 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 术水平和学术贡献、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行 情况。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 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重点研究基地要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尤其是河 北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 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 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强调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培养。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估类型: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 系,评估工作分为“高校自评”和“统一评估”两种方式。
1. “高校自评”:由处于建设期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根 据《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组织开展自评工作,省教育厅复核确定自评档次。每年进行一次, 依托高校须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承担材 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共建单位配合。依托高校在自评基础 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 点研究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附件2)《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计分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 材料,报省教育厅。
2.“统一评估”: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结束后开展第1 次统一评估,后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统一评估采取会 议评估方式,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开展,经审定后发布 评估结果。评估专家选用实行回避制度,由学术、技术、管理、 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要求,遵 守评估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并对评 估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等负 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统一评估”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阅《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 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听取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汇报。
3.考察、质询、答辩、讨论。
4.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独立打分。
5.评估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意见。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应用:
1.“高校自评”结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内安排年度财政 资金的主要依据。“高校自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档次。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重点研究基地给 予年度差别性建设经费资助,不合格档次不再给予年度建设经费资助,并予以黄牌警告。建设期内两个年度“高校自评”结果为不 合格的,给予撤销处理。
2.“统一评估”结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满后财政资金绩 效奖励确定的主要依据。“统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重点研究基 地给予差别性财政经费绩效补助,其他等级不再给予绩效奖励。 不合格重点研究基地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估 仍不合格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绩效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 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 络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高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工作, 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4.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5.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和其他违反学术规 范的行为。
6.经专家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整体 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四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建设成效及管 理经验,引导建设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能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高等学 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冀教科〔2015) 9号)同日废止。
附件:1.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 报告
3.《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绩效评估指标体 系》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