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1-04 点击数: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文件

 

 

 

冀社科〔2024〕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基地、院属各部门: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0 月8日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2024年10月10日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 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 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 部署,繁荣发展河北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深化河北省哲学社会 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 简称“研究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社会科 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院(省社科联)”】与省内 相关单位共建的、以打造特色优势学科为着力点、以提升专业 学术研究水平为目标的学术研究平台和以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 题为主要研究对象、有效服务国家和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智库平 台。

第二条 研究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 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北工 作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 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集聚人才和智力优势,努力把研究基地建设成我省社科研究的重要支点、人才集聚的重要平台、对 外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成为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 载体和服务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的重要智库。

第三条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为研究基地的业务指导单 位,研究基地所在单位为承建单位。研究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基地坚持“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梯队合理、 保障有力”的原则,申报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完 善的设施条件、稳定的科研团队、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坚 实的研究基础、充足的运行经费、科学的发展规划、健全的治 理结构、完善的制度章程等。

第五条 基地类型分为研究基地和培育基地两种形式。研 究基地实行承建单位申报制,省社科院(省社科联)根据我省 学科建设需求和工作需要定期组织。申报应经承建单位推荐、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审核,符合条 件的,经省社科院党组批准后,确认为研究基地。

对于条件不够成熟,但有学科特色或可填补我省学科建设 缺项的,经评审可列为培育基地;条件成熟后经过考察评审, 经省社科院党组批准转为研究基地。

第六条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负责全省研究基地组织申 报、评审和动态管理,促进研究基地合理布局、均衡发展;指 导研究基地学科发展方向,审定研究基地发展规划,推动研究 基地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为研究基地的条件建设、课题调研、 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支持。发挥好“河北中心智库”核心 载体和省社科院《智库成果专报》平台作用,为研究基地决策 咨询研究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七条 研究基地承建单位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和监督 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把好研究基地发展的政治方向,落 实意识形态责任,组织推动研究基地建设各项工作,支持研究 基地创新体制机制,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才引进、成果 评价、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保障,推动研究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一般由承建 单位相关领导同志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研究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可设执行主任。研究 基地设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系事宜等。

第九条 研究基地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研究基 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由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学术委 员会主要负责审定研究计划、审核研究成果、监督学风学纪等。

第十条 研究基地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创新体制机 制,不断引进国内外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发挥科研平台作 用,以重点科研项目为抓手,吸引省内外知名专家参与研究基地科研和建设。通过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 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学术创新 团队。

第十一条 对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机制。研究基地 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任何政治问题、严重学术诚信问题或长期未 完成规定任务等情形的,经核实确认并报省社科院党组研究同 意后,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每年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承建单位报告 工作并就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情况作出重点说明。研究基地建立 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年度工作情况、研究计划、研 究成果、重要活动等信息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和承建单位。建立 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 务活动、研究基地主要负责人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业 务指导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研究基地应把加强政治建 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 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切实把好研究成果以及讲座、论 坛、研讨会等活动的意识形态关,确保研究基地沿着正确方向 发展。

第十四条 创新机制体制。研究基地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 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科学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持 续研究的长效机制。健全学术研究与交流机制、人才引进与培 育机制、研究基地与党政部门对接机制、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 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媒体合作机制等。探索建立决策需求快 速响应机制,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课题以及省社科院(省 社科联)委托的课题,组织高层次专家研究,形成报告及时报 送。

第十五条 注重研究水平提升。研究基地应发挥专业优势, 聚焦学术前沿,注重实地调查研究方法和大数据方法的应用, 不断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提升 成果的内在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三大 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第十六条 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注 重开展针对性、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 策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着力提高综合研 判和战略谋划能力。

第十七条 提供社会服务。研究基地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改革发展 的决策需求,通过课题研究、成果发布、论坛讲座以及媒体宣 传等多种渠道,对国家和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及时做出科学解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注重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 提升公众人文素养,注重在为民服务中彰显自身价值。

第十八条 推进合作交流。研究基地应积极打造合作交流 平台,研究基地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学术会议 等活动。加强与省内外优秀智库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有效整 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经费原则上由承建单位统筹解决;省 社科院(省社科联)根据研究基地管理经费情况,对研究基地 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以及必要的条件建设等予以补贴性资助。 承建单位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研究基地经费管 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经费合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省 社科联印发的《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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