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冀政办字〔2018〕25 号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科技奖励评审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既符合国家改革精神又具有河北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为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河北不断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激发创新活力。扩大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使学有所长、研有所专、业有所成者得到应有的激励,使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得到应有的荣誉,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自信和使命感。

服务河北发展。在注重科技奖励科学技术价值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其带动效应、溢出效应和渗透效应,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等作贡献,为走好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提供科技支撑。

强化创新导向。围绕提高科技成果的原创性、首创性、创新性和公认度、贡献度,重点奖励跻身学科研究前列、破解创新发展技术瓶颈和增加技术有效供给的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大科技投入、聚焦成果转化、重视标准质量、开展协同创新,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奖励质量和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改革推荐制度,规范评审程序,优化评价规则,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心无旁骛、厚积薄发,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二、重点任务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改革完善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一)设立奖励委员会。

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其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省科技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奖励政策和法规,拟订省科技奖励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省域内社会力量设奖监管与指导。

(二)完善奖种奖项设置。

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在保留奖励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组织)的同时,增加奖励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省外人员(组织)。

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单列企业技术创新奖励,授予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

改革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仍保持五大奖种,分别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完善评审标准。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学技术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

控制奖励数量。按照“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总数控制在300项以内。优化奖励结构,改变现行奖励指标与申报数量相挂钩的做法,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各奖励等级的授奖数量。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分级评审实施情况,吸收国家评审改革经验,结合省情,适时启动三大奖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分级评审机制。

(五)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主要工作应在河北省境内完成,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河北省登记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独立法人。

(六)强化奖励的激励性和荣誉性。

适度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特别是突出贡献奖奖金标准,彰显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增强获奖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具体奖金标准另行规定。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七)增强公开监督力度。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项目及其推荐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强化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建立奖励工作进展及评审结果反馈机制,确保评审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实现评审环节可追溯、可查询。

(八)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九)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

河北省政府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

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工作实施

(一)省科技厅、省法制办负责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负责修改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省科技厅参照国家科技奖励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建立、异议处理等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办法。

(三)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我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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