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协同创新中心的持续建设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冀教科[2013]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建设并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未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通过构建科学、规范、可行的评估体系,对协同创新中心目标任务完成、运行管理、经费使用、取得的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协同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委托第三方专家组实施“统一评估”工作,审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牵头高校负责组织“高校自评”工作,并做好参评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评估”的准备工作,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八条 评估工作分为“高校自评”和“统一评估”两种方式。“高校自评”应于每年进行一次,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组织实施,协同单位配合,协同创新中心负责提供评估所需原始资料。
第九条 “统一评估”采取会议评估方式,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每4年为1个评估周期,4年建设期满后为第1次评估。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选用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牵头组建或本人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高校自评”由各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依据《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参照“统一评估”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将对照《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计分表、《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2011计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统一评估”按照省2011计划办公室评估通知要求,填写《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统一评估”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阅《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观看协同创新中心视频,视频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场所、设备、资料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3.听取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
4.质询、答辩、讨论;
5.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独立打分;
6.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计算专家打分平均分”的计分办法,形成协同创新中心评估得分;
7.评估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估意见。
第四章 考评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高校自评”结果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安排年度财政资金的主要依据,“统一评估”结果作为协同创新中心下一个建设周期财政资金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统一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A等的协同创新中心,适当调增财政资助资金额度;评估结果为B等的协同创新中心,适当调减财政资助资金额度;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不再提供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为C等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六条 绩效总结报告和证明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不实、在资金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评为C等。
第十七条 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要求,遵守评估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并对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省2011计划办公室根据“统一评估”结果,及时总结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引导建设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2011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