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和完善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不断发展和提高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产业、优势行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2、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秦皇岛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省有关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销,组织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论证和验收。
5、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市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运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工程中心和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织人员。
3、协助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秦皇岛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工程中心、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省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技术权威,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承担重点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6项。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获取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少于4项。
3、工程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0%。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研究开发、试验和办公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工程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工程中心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中心的责任。建设单位是企业的,近三年累计产值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列河北省同行业前列,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2、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在本研究方向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获取的科研成果不少于10项。
3、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60%。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研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满足科研实验需要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
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建设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1、申报市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并进行现场考察,对论证通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进行批复,正式授予“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2、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实验室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工程中心、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组建应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围绕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择优选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方法建设,分期分批组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接受市科技局统一领导,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应逐步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依托单位自行管理,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业务上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申报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权负责工程中心、实验室的工作。工程中心和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或解聘,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不宜变动。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等。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需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学术)委员会,它是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技术)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技术(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建设单位提名,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工程中心和实验室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科研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开展工程技术研究等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运行获得的各级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中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以及收集技术资料和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五章 评估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将对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实行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工程中心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及绩效参照《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见附表)进行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和实验室,市科技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工程中心和实验室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资格并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