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冀科平规〔2019〕1号

作者: 时间:2021-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重点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号)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近三年的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重点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能力提升。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体系、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研究开发、成果产出、社会贡献、运行管理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加评估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年度评估结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参评重点实验室按时上报评估材料和准时参加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参评重点实验室准备和制作评估材料,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责任,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接受评估,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估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绩效,按照评估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估材料。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审。评估专家组由省内外学术技术水平高、熟悉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使用相同的评估程序,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评价要点与打分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等保持相对稳定,有调整时事前公开。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确定年度评估的学科领域及参加评估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印发年度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通知,对当年的评估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采用在线填报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或《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随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2)相关佐证材料。

(3)评估通知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根据两类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和依托单位特点,聘用不同的评估专家组,分别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估会议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1)评估专家审阅绩效总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

(2)评估专家组观看重点实验室现场视频片。

(3)评估专家组听取重点实验室绩效总结报告PPT汇报。

(4)质询、答辩、讨论。

(5)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独立进行评价打分。

(6)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计算专家打分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的计分办法,形成重点实验室评估得分。

(7)评估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每个参评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

(8)评估专家组对整体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取得的主要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及建议意见等。

第十六条 专家承诺书和评估会议形成的专家签到表、专家打分表、每个实验室评估意见、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立卷存档。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的评估分数及建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参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其中优秀档次比例15%左右、良好档次比例30%左右。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施经费后补助支持与动态管理:

(1)对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不同数额后补助经费支持。

(2)对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重点实验室,不给予后补助经费,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不能通过整改验收的给予撤销处理。

(3)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给予撤销处理。

(4)对存在《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的其它撤销实验室资格情况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严格纪律管理和诚信管理。评估专家、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重点实验室人员、依托单位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评估工作回避。

参评重点实验室可以通过依托单位在评审前十天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文件,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评估专家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发现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专家,终止其评估专家资格,记入评估专家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估过程中发现参评重点实验室存在拼凑业绩及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效业绩材料并给予剔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由年度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冀科平〔2018〕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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